三、加强企业信用管理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是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在微观层面上展开。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加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管理可以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打牢社会基础。由于体制和意识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信用管理比较薄弱,还没有形成一整套的制度安排。在我国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要特别重视企业信用管理,要在明晰企业产权及其法人主体的前提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将信用管理的重点由事后惩戒转向事前预警和事中控制,对市场交易进行动态管理,强化各个交易环节风险控制机制。政府要通过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作用来引导企业主动加强信用管理,提高信用水平。企业要建立客户信用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和授信政策等风险控制机制,切实进行企业信用文化建设。

四、加强征信体系的建设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主体是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立业的根本是以自身的信用和必要的资本承担经营责任,独立、公正、客观、平等地以第三者身份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产品或服务。这就决定了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举办者不应是执法者身份的政府机构或在市场中居垄断地位的利益团体,而应由民间投资者联合出资组建。各类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由于各自的业务属性不同,也必须明确各自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定位。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的初期,政府应积极采取各种手段,培育多元的信用中介机构,为综合治理信用环境、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提供组织保证。

虽然政府不能成为信用中介机构的举办者,但是由于我国信用行业发展尚未成熟,政府有关部门应大力促进用市场手段建立包括征信、信用调查和信用评估等信用管理服务业,扶持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鼓励进行兼并、重组,对现有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改造,形成一些素质高、规模大、信誉好的信用中介机构。鼓励信用管理服务业在政府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开发、提供信息增值服务,提高我国信用管理行业的服务水平。

要促进和规范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做到:

第一,明确我国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模式和市场准入规则。根据我国国情,建议信用中介行业应采取民营化、市场化的发展模式,政府原则上不参与投资和经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个人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资质条件应有比较严格的规定,防止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而对企业征信机构可设定相对较低的准入门槛。对资信评级机构的准入和管理应更加严格和规范。

第二,在促进信用信息开放的同时,鼓励征信中介机构建立覆盖面大、信息内容完整的数据库,在建库初期政府应在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还应加强对征信和资信评级行业的代码和评级标准问题研究,以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共享。

第三,着力解决信用服务需求不足的问题,如对涉及证券市场的一些金融工具、品种应过渡到强制评级,如对欲上市发行的债券、对上市公司信用等级必须进行评估等;

第四,建立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

五、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我国信用服务行业在逐步发展过程中,也应适时成立行业协会,主要是进行行业自律,制订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和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进行国际交流活动等。

行业协会的工作重点是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引导行业内企业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制订行业信用发展规划,创造条件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开展行业内的联合征信活动;提出有关的立法建议;建立行业内的失信惩戒机制,合法地对严重失信者施以惩罚,改善行业内的信用秩序。

六、建立失信惩罚机制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建立惩罚机制,根据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依法设置的惩罚机制能够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让遵纪守法的企业能够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将不守信用的企业从市场中摒弃,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的时段内,阻止它们再度进入市场。

以美国为例,联邦政府并未专门设立一个信用管理局来管理信用业和信用管理行业的事务,它的信用管理功能是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相关法律的建立而指派或自然分配给有关部门的。从美国制订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目的以及从信用相关的立法体系中可以看出对于市场上失信的企业或个人的惩罚,主要是通过信用调查报告机构依法提供、传播他们的不良信用记录和低水平的信用评估给和他们交易的对方,从而使他们失去商业上的机会或提高其交易成本,从而抑制失信行为的发生。因而,美国的企业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较大的企业中都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为了有效防范风险,企业一般不愿意与没有资信记录的客户打交道。由于信用交易与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美国的消费者都十分注重自身的信用状况,并会定期向信用局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尽可能避免在信用局的报告出现自己的负面信息,这样形成了一个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良好环境。

通过公开信用信息和提供信用产品服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将被有效打破,从而使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公诸于世,将失信者与授信者的矛盾激化为失信者与全社会的矛盾,将失信者从市场中剔除。这是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对市场经济的主要调节和作用机制。目前,由于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进程滞后,我国的失信惩戒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和发挥作用,加快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是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重中之重。

政府管理部门与有关执法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好对各类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规范企业信用记录,建立企业信用预警系统,对有不良违法记录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自然人实施监控。同时,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推动企业信用信息上网,鼓励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充分披露不讲信用的企业及其相关的经营行为,让舆论谴责不讲信用者。这样,通过失信惩戒机制长期地发挥作用,失信行为受到制约,守信行为得到鼓励,最终使诚实守信成为社会风气的主流。

【本章小结】

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是一个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的过程。我国社会信用缺失的现状,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快中国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学习西方发达征信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实际,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信用管理体系,要注重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制度,还要在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和征信体系建设的同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全社会建立起失信惩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