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发展趋势

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期。结合我国国情和信用体系发展的现状,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选择什么样发展方向是一个目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1、民营征信机构应成为我国征信行业的主要经营主体,市场化运作应是我国征信模式的基本选择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信用体系给我们的启示是:以民营征信机构为主体,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应是我国发展征信行业的基本模式选择。因为,第一,我国已有了民营征信机构发展的基础。到目前为止,我国民营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已有40多家,以新华信、华夏和上海中商征信等公司为代表。各征信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层开竞争,向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信用报告。即使是一些原行政机构下属的征信机构,在业务运作上也基本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可以说,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第二,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以及对征信服务作用认识的深化,社会上对企业和消费者信用报告的需求量会不断增加。不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商业贸易机构、各种信用卡发放机构也将成为信用报告的主要需求者。因此,应大力发展民营征信机构,因为它们的信用信息来源更广泛,其宗旨是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会促使民营征信机构不断开发创新信用产品,并为社会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多样化的增值服务。第四,选择民营征信为主的市场化模式更有利于调动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因素、包括资金和人才等投入到信用服务行业的建设中,而不必政府大量投资。第五,民营征信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政府机关和部门,有利于这一行业更具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有关的法律框架和管理制度,应当尽可能为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建立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很有必要,但其目的应当是为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服务,而不是向社会提供商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

以民营征信机构为主和选择市场化的征信模式并不排斥在我国建立公共信贷登记机构。而且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建立旨在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公共信贷登记系统非常必要。因为,一方面,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金融体系不健全,存在着系统风险和隐患。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另一方面,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薄弱,监管部门对各金融机构的信贷状况掌握的不甚全面,因而无法对金融运行和相关的金融政策作出准确的判断和正确的决策。而公共信贷登记系统的主要作用和目的,就是为监管部门提供准确及时的信贷数据,为完善金融监管,防范信贷风险服务。同时,起到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互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信息的分割和不对称。再一方面,我国已经于1999年建立了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有了一定的组织基础。

但是,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建立公共信贷登记机构的目的,是为政府的金融监管服务,而不是向社会提供商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

3、我国的征信业务,宜先从地方和行业做起

从美国的经验看,征信业,特别是消费者信用调查业务,首先是从地方上发展起来的。当然,发展到现在已经突破了地域限制,行业集中程度不断提高。由我国经济和信用交易发展的阶段所决定,我国征信业还处在发展初期,不能与美国现阶段的征信业相比,而与美国征信业发展初期更为相似。因为,从我国具体国情看,我国的居民流动性虽然有所增强,但大部分人的信贷活动仍大体集中于一个地方或城市。且由于我国的银行业务体制,在信贷规模、贷款范围上也有较强的地域性特点。另外,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和信用消费的发展水平不平衡,信用消费还主要是集中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和城市,因此,在消费者信用调查方面,更宜先从一个地方或城市做起,然后通过逐步联网的方式共享信用信息。

从我国企业征信来看,先从行业着手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是可行的做法。因为行业内的信息供求双方都比较集中,信息共享资源较充分,建立数据库相对容易,运行成本也比较低,也便于与民营征信机构合作,共享行业信息资源。

4、建立和完善征信法律体系,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由于中国长期是一个农业社会而不是工业社会,是个身份社会而不是契约社会,国人讲求的诚实信用并没有受到法律的约束。随着社会向前发展,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过渡,身份逐渐从“政治人”向“经济人”过渡,各种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纷纷涌现,再用弱性的道德来约束,就会显得十分脆弱。因此,必须用法律手段也就是建立征信法律制度来解决当前社会出现的信用缺失、低劣的问题,以使混乱的市场秩序变得有序、理性。

根据目前各地实践中反映出问题,要有针对性地修改《商业银行法》及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并及早制定《公平使用信息法》和《公平信用报告法》,以法律规范信用的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强调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工商、税务等在建立失信约束机制方面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