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讲导读】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对我国加快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中华民族有“诚信为本”的传统,但随着我国在相对较短时间从典型的计划经济转型为现代市场经济,我国社会信用缺失已经引起了相当严重的问题。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信用管理体系。

在中国历史的漫漫长河中,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的。历经传统经济时代、计划经济时代,一直到今天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正在经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信用将逐渐由一种“人伦信用”走向“契约信用”。

一、传统经济时代的社会信用状况

在原始社会末期,物-物交换的形式开始出现。物-物交换的出现,一方面是出于人们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出于人们相互之间对这种利益交换的认可和满意,这是人们交换时彼此的信任。这可以看作是最初的“信用”形式。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货币开始出现。人们的利益交换方式由物-物交换转变为物-货币-物的方式,这是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结果,同时也是信用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时,货币的信用就是发行货币的政府组织的信用。

此后,信用经济也不断深化和发展,其具有代表性的事件就是纸币的出现。在当时的社会制度下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出现部分封建财团或银庄,它们发行带有本财团或银庄标志的可兑现银票,其中典型就是中国北宋时期的“交子”。这些“银票”“交子”都具有部分货币的特征,是纸币的代表。由纸币代替贵重金属充当流通货币,它预示信用经济将主导着经济利益的分配交换历史。但这种形态的信用经济更多是建立在某些封建财团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个人信用基础上,因而其发展受到限制。人们所倡导的更多是个人信用如“言必行,行必果”来维系信用经济的进行,而不是封建法律法规。

封建法规是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法规必然起不到实质的作用,没有完善的法规也就表明信用经济本身存在巨大缺陷,它随时都会给社会造成巨大隐患,比如中国元朝发行具有货币功能的黄河救灾债券,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债券贬值,国家信用扫地,使各种社会矛盾在短期内迅速激化,并最终引发红巾军起义和元朝灭亡。如果没有完善的法治体制和经济实力,信用经济的建立是不完善、不巩固的。

中国素来是个重农抑商的国家,对商业的漠视,也成为阻碍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一个原因。中国社会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一直处于一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状态,“重义轻利”的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有着很深重的影响。中华传统文化有“仁义礼智信”的“五常”之说,把“信”同“仁义礼智”相提并论,这是对基本的信用道德要求的高度概括。“三纲五常”作为封建社会最高的道德纲领,几千年来一直统治着中国人的思想。这种状态下的信用可以概括为一种“人伦信用”。

二、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信用状况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系统得到合并壮大,金融体系是信用经济的核心内容,它的具体表现是银行,保险,信用合同等。从此信用经济作为一个经济形态正式形成确立。

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财务统收统支制度,政府集中国民收入消费剩余的绝大部分,再以拨款方式分配给企业使用,因而使得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无从建立,也无须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的经济交往由政府进行计划,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靠政府协调;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财政划拨的出纳形式,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实际上承担了经济运行中几乎全部的信用,而不存在各个产权明晰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市场信用关系。

改革开放初期,企业逐步成了独立的经营实体,但所有权依然虚置,在运作过程中企业领导人的任免权又直接掌握在政府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手里。加之市场取向的改革还没有带来企业领导人观念上的改革,致使相当一部分企业领导人认为他所经营的企业与别人所经营的企业,以及与他发生信贷关系的银行等都是国家的。既然都是国字号,不存在“谁欠谁”的问题。这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建立内在信用责任制度的步伐,导致全社会信用关系的基础至今仍十分脆弱。

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只是产生我国目前信用市场中高违约风险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其充分条件是不完善的信用制度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完全契约。信用制度作为约束信用行为主体的规范、标准及其产权结构的合约性安排,对信用秩序的稳定及金融体系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对金融资产的配置效率和金融结构的形成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除了居民与国家银行之间的存储关系外,几乎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信用关系,因为几乎所有的信用形式都是在公有产权结构的框架下以“公对公”的形式实现的,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等只是在国家计划的管理下实现信用资产使用权的重新分配而已。而信用契约的安排及其约束力也完全来自政府计划,同时契约双方的利益冲突也完全可以通过政府计划及信用资产的重新分配得到解决。这样的制度安排下,虽然契约也是不完全的,但契约双方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存在信用市场的风险问题。

改革开放后,一方面使国有经济的微观主体获得了更多的控制权和事实上的剩余索取权,成了信用市场的参与主体;另一方面也打破了高度集中统一的共有产权体系,使私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同时私营及集体企业的发展也越来越依赖于金融体系的信用支持。但是随着我国信用市场的逐步发展,相应的信用制度却一直不够完善,导致信用契约的高度不完全和信用关系的严重扭曲,使信用主体面临极高的违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