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在信用管理中的作用

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一定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政府通常承担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的重要责任。同时,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政府发挥作用的情况也是不尽相同的,纵观各国的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过程,可以看出,一般在征信国家,政府多忙于完善各项有关法案的实施细则,而非征信国家的政府则需要进行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设,需要在数据源建设方面花大气力。

一般地,征信国家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健全,征信数据在法律的要求和保护下全面开放,政府有关部门主要工作在于技术性地解释各个有关法律的条款,监督商业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守法情况。而对于非征信国家,包括一些发达的小国,它们的信用管理相关立法不健全,或者干脆没有信用管理方面的立法,其政府的作用主要是进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主要是促进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和强制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将征信数据以商业化或义务形式贡献出来,向社会公开。除此之外,政府的工作还主要放在监督该国的信用管理行业,从而使其合法合理地利用征信数据和传播数据。

由于信用管理行业是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和重要支柱,一个国家信用行业的规模、技术和服务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和发展水平。而信用管理行业要求征信数据向社会开放,并且允许经过处理后的征信数据和一些信用评级类结论自由地传播,而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又比较敏感,因此不论在哪一个国家,政府对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都是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同时,由于各国信用市场发展程度、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状况及对开放征信数据的敏感程度等等内容的不同,国家政府在对信用管理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同。

1、征信国家政府对行业的监管

在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征信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时间已经超过了百余年,其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运转正常,信用管理相关法律完善,征信数据完全开发,并且在相关法律的规范下有条件地向社会开放。其信用管理行业几乎是全部私有,其征信数据库完全由私营公司组织经营,征信市场完全市场化、商业化运作。因此在征信国家里,政府对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相对有限:政府多从政策上保证征信数据的开放,从而为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提供原材料,同时政府还成立有专门部门根据信用管理的实际需要,而承担信用管理相关法案的提案以及相关法案的权威解释和对相关法律执行内容进行监督的职责。

比如,在美国发挥这些功能的美国政府部门和法院被称为信用监督或执法机构(Credit Regulators),其按照与银行相关与否分为两类,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局(Office of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CC)、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l Reserve System)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非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则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办公室(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和储蓄监督办公室(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等。其中,财政部货币监理局(OCC)是最老资格的政府对信用管理行业的执法机构,其是根据1863年通过的“国家货币法案”而建立的,它有权在商业银行作业违反“公平信用报告法”时,责令银行停业,并且还有权撤免银行主要负责人和对商业银行进行罚款等;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则是几个最主要信用管理有关法案的提案单位和法定的执法机构,是在1914年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和“克雷顿法案(Clayton Act)”的要求而建立的,其最初的功能是反不公平竞争,而现在其主要职责包括消费者信用保护类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确保受有关法律规范的企业运营的安全稳定等等。

2、非征信国家政府对行业的监管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大趋势的今天,非征信国家也已经在开始积极策划着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或者已经处于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的初级阶段。在此过程中,这些国家的政府首先要做的就是强制性的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开放被其控制的征信数据,往往要求先从中央银行做起。其次政府还要培育信用管理行业的征信市场竞争机制。所以说,非征信国家的政府在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初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强制或协调征信数据的开放,发展信用管理行业以及推动信用立法,而其政府在执法层面的作用相对不是重点。

二、中央银行在信用管理中的作用

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必然支持金融机构对市场投放信用,因为各种类型企业之间的信用交易能够顺利进行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因此,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必须要有中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并且还应是主要角色之一。可以说中央银行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1、在征信国家,中央银行的作用具体体现在对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信贷、信用卡、电子转账以及信用相关其他金融工具法案的提出、监督执行和技术性解释有关法律。同时由于美国和欧洲的社会信用管理制度的发展模式的不同,其中央银行在各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也不同。

在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起着中央银行的作用,该系统初建于1913年,当时成立的主要目的是稳定货币和执行货币政策以保证美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从上个世纪60年代起,美国的信用交易额度快速增长,信用工具以及有关的金融工具种类迅速增长,给国家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用交易市场急待规范。于是,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就成为该规范的提议者和执法者。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里,联邦储备委员会提交给国会的有关信用管理的法案提案不下六、七项,并且还在法案的后面附有执行法案的相应规则,按照这些规则来对相应的法案进行执法。除此之外,美联储还有具体执法的功能,如联邦储备委员会下属的“消费者暨社区事务局”作为信用管理有关法律的具体执法单位,其主要职责在于发现管辖下的会员银行进行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业时,对其行为进行纠正,并督促其改正。

在欧洲,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并不是限制或指导资信评级服务,而是会直接出面组织和指导消费者信用调查服务。欧洲一些国家通过中央银行的企业和个人贷款登记系统,向会员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信用调查。不仅如此,欧洲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还直接进入个人征信市场,成立个人征信机构。

2、在非征信国家,进行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需要努力扩大市场中信用交易规模,而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需要冒的风险是最大的,而除个别国家以外,多数非征信国家的中央银行都是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也因此最为了解建立社会信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同时,为了建立社会信用管理制度,中央银行应该也有权要求商业银行提供其各类银行数据,因此中央银行是也应该是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积极推动方之一。由于在非征信国家,一般都没有信息透明的社会基础和文化传统,而与商业银行有关的数据又都是组成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和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中很重要的数据内容之一,因此中央银行负有让商业银行将其掌握的征信数据向征信机构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的重大责任。因此可以说,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做到开放有关征信数据的保障者,通过中央银行强制商业银行将征信数据商业化,从而规范商业银行掌握的征信数据,实现促进和完善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