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欧盟信用管理相关法律

欧洲征信业也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进入80年代,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和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已经建立起庞大的全球企业数据库的大型信用管理公司并开始完善其全球服务网络,从主要经营信用信息产品到主要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在这样的背景下,欧盟有了自己联盟统一的信用管理法规,如欧盟议会为了促进欧洲经济一体化,于1995年通过的第一部有关信用管理的公共法律——《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和个人数据自由流动中个人保护的指引》,另外还有欧洲委员会制定的《个人自动文档保护公约》等等。

同时欧盟各国也都是征信国家,各国都建立有信用管理的有关立法,其中属德国和英国较为完备。

德国在信用管理立法方面走的比较早,在1934年德国就建立了个人信用登记系统,并出台一些相关的操作规则,在1970年前联邦德国又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并且同年还颁布并实施了《分期付款法》,之后,德国在1976和1977年分别制定出《一般交易约定法》和《联邦数据保护法》,并于1990年对《联邦数据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同时,英国在信用管理立法方面也是很重视的,在1970年英国通过的《消费信贷法》,作为一部消费者保护类的法,其条款类似于美国的《诚实借贷法》.并且在1984年,英国也颁布了《数据保护法》。

除此之外,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并同时促进个人信用资料的合理使用,在德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颁布之后,西欧的其它国家也都纷纷立法,1995年葡萄牙的《个人数据保护法》,1996年奥地利的《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1998年瑞典的《信用保护法》、比利时的《个人数据处理中隐私的保护法》和爱尔兰的《个人数据条理》以及1999年意大利的《关于数据处理中个人和其他数据主体的保护法》等都是有关个人数据征信的有关法规。

可以看出,西欧各国的信用立法之重点多侧重于为个人权利保护提供法律依据,这与美国的注重维护公正、有效的信用征集系统,而对个人的隐私权之保护位于第二位的立法倾向形成对比。

五、其他国家信用管理相关法律

就世界范围内来看,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多是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在信用立法方面还是比较空白的,但无论如何,随着世界经济的普遍发展,信用立法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发展之大趋势。

除美国及西欧各国以外,世界许多其它国家在信用管理法规方面也已经有或者是正在准备立法。就亚洲来看,日本由于经济的发展,在信用立法方面走的比较早,还有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以及拉丁美洲的智利和阿根廷等国也已经有了各自的信用相关立法。

日本的《分期付款销售法》早在1961年就已经颁布和实施了,并且在1988年日本还颁布了《行政机关信息部门掌握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韩国也颁布并实施了《批发、零售业振兴法》。我国的台湾地区当局也通过参考德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和欧洲议会的《个人数据保护纲领》而于1995年颁布并实施了《电脑个人处理资料保护法》。而我国香港地区的信贷业务及金融资料的统计等几项法规中均有对个人隐私保护的信用相关条款。

拉丁美洲各国在20世纪90年代也纷纷把建设信用相关法律的工作提出议事日程。1999年智利国会通过了适用于个人征信的《全国个人数据保护法》。2000年,阿根廷国家也颁布了对消费者信用调查做出具体规定的《个人数据保护法》。

另外,在80年代至90年代联合国以及国际经合组织(OECD)等国际组织也制定出了有关信用管理指导性或公约性的法律文件,如联合国的《个人数据自动化档案指导原则》和1980年国际经合组织通过的《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和跨国界流动的指导原则》等,这些国际性公约旨在建立一套各国共同遵守的国际性准则,从而保护个人隐私和人权,使各国能够在此基础上制定自己相关的法律法规。 然而,由于信用工具的普及使用是市场经济相对成熟的表现,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多是发达国家,也只有信用管理相关法律健全的国家,才能成为征信国家,所以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作为非征信国家,在信用立法方面还仍然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