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管理的法律环境

任何社会制度都是要依靠法律进行保证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所维系的社会信用制度也需要成套的法律来进行保证。信用管理的法律环境对于社会信用管理的制度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方式保障征信数据的正常开放、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并且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同时还维护着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将有效地调整各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公平和效率的实现。因此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离不开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需要完备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和保障。

二、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分类

由于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涉及到市场经济生活中的各行各业,因此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内容也关系到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方方面面,包括对国家、企业和个人等信用活动主体的规范,涉及到征信、评级、担保、惩戒等多个环节。研究各国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大致可以有以下分类:

1、关于征信数据的立法

征信数据是制作征信产品的原材料,是信用管理服务正常进行的基础条件。征信数据的规范化开放和市场化经营,是信用管理行业得以发展和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物质基础。

世界上各征信国家都有关于规范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的法律,其内容主要涉及哪些数据可以被征信公司合法和公开的取得,哪些数据需要保密而不能被征用。对于正常取得企业资信调查的征信数据,各国法律一般没有限制;而对于消费者个人信用数据的传播,法律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目的,一般都制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条款。

征信国家的法律大多在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同时,强制性地要求掌握征信数据的机构和企业必须向社会开放其数据源。例如,各国都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开其财务报表。并且除此之外,多数征信国家对于征信数据的限定性条款还有相应的数据保护法规,如欧洲委员会制定的《个人自动文档保护公约》,以及德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和《联邦数据保护法》等等。

2、关于规范授信行为的立法

规范授信是信用立法的一个目的,通过信用立法,从而规范商业授信行为,创造平等授信机会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有关规范授信行为的法律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减少信用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程度,如美国的《公平信用结账法》和《平等信用机会法》等;另一类是关于控制和指导授信金融机构的工作方式和业务范围,美国关于这一类的法律很多,如《信用卡发行法》和《电子资金转账法》等。

3、关于规范信用管理行为的立法

规范信用管理行为的立法一般又分为银行相关信用管理法律和非银行相关信用管理法律两类。与银行相关信用管理法律主要是指导和规范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对金融机构向市场投放信用和发放信用工具的行为做出限制,同时维护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如美国的《银行平等竞争法》;而非银行相关的信用管理法律主要在于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操作,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如美国的《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及《公平信用报告法》等。

4、关于保护个人隐私权的立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隐私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民众的重视。保护个人隐私权问题是所有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中最重要和最敏感的一个问题。在当今征信国家,一般都先建立一部《个人数据保护法》。

个人隐私权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权利,即资料隐私权、通讯隐私权、身体隐私权和领域隐私权。前两项隐私权直接涉及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操作行为,后两项隐私权则间接影响一些信用管理手段的使用限度。资料隐私权是指对采集和处理个人资料、信息、数据的行为加以一定的限制。通讯隐私权是指对个人使用电话、邮件、网络通讯等工具时必须采取一定安全保密措施。身体隐私权保护的是个人的身体不受任何形式的不法侵犯。领域隐私权保护的是个人的家庭、生活环境、工作环境不受侵犯。信用专业机构在设计和开拓业务时,必须首先考虑不要侵犯上述的个人隐私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以征信为基础的。征信活动要求数据开放,征信的方法则可能大量涉及到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客观评价且公开传播,可以说隐私保护和征信行业的发展是一对矛盾,所以信用立法要在两者之间尽量寻找平衡点,在为征信业务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也要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目前,各征信国家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都设有限制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数据自由传播的具体条款。

同时,隐私权保护和征信数据的开放作为一对矛盾体,各国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时还根据各国具体的文化传统和立法背景,表现出不同的倾向,例如美国就注重维护一个公平、有效的信用征集系统,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处于第二位,而瑞典等欧洲国家的法律重点则是对个人隐私保护提供依据。

三、美国信用管理法律框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信用管理服务业于19世纪30年代最早在美国和西欧等地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为了更好的管理和规制信用管理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从上个世纪的60年代起,各国的有关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始纷纷出台,并且在实践的过程中得到不断修改和完善。到目前为止,在信用立法方面,美国是世界上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已经形成了由十六部信用法律、法规组成的比较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体系,许多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都曾借鉴过美国的法律和立法经验。

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起初共有17项,其中一项被称为“信用控制法(Credit Control Act)”的法律由于其它在其后出台的法律可以涵盖其内容而在80年代被终止使用,其它十六部信用法规分别是: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 Act)、平等信用机会作业(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公平信用结账法(Fair Credit Billing Act)、诚实租借法(Truth in Lending Act)、信用卡发行法(Credit Card Issuance Act)、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Fair Credit and Charge Card Disclosure Act)、电子资金转账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Depository Institutions Deregulation And Monetary Control Act)、甘恩—圣哲曼储蓄机构法(Garn-St Germain Depository Institition Act)、银行平等竞争法(Competitive Equality Banking Act)、房屋抵押公开法(Home Mortgage Disclosure Act)、房屋贷款人保护法(Home Equity Loan Consumer Protection Act)、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强制执行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Recovery,and Enforcement Act)、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 Repair Organization Act)。这些法律多数都是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建立起来并趋于完善的,从而形成目前较为完整的信用法律框架体系,并且几乎每部法律都随着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进行过若干次修改。其中最核心的法规是公平信用报告法,它是信用服务业的基础法。

在美国生效的信用管理相关的基本法律中,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因此,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产、消费者资信调查、商帐追收等行业受到了直接和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约束,而征信行业中企业资信调查和市场调查行业则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