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文化的概念

作为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的反映,同时又对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产生着巨大的反作用。信用文化是一种非成文或非正式的信用契约,是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用以支配和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社会各经济单元之间信用关系和信用行为的一种基本理念和规范。现代信用文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或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蕴涵于现代社会文化和伦理道德的一种特质,是社会信用主体在行为中必须遵守或不得不考虑的行为准则。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即完备的运营形式和发达的信用工具,而且还须建构起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形成先进的信用文化,从而形成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关系,真正确立起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所要求的良好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社会信用体系以信用法律法规、信用管理制度、信用文化为支撑,其中,信用法律法规是保障,信用管理制度是基础,信用文化是灵魂。现代信用文化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伦理和道德观念。虽然信用文化不可能形成制度,不可能成为支撑信用体系的独立的制度体系,但信用文化是对人的意识和行为施以是非、善恶评价的标准,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有着巨大的道德制裁力和社会约束力。

二、信用文化的特征

1、自主意识:信用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是交往双方按照信用规范的要求,配置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合约或约定。信用行为是主体的自主自为活动,即权利自己争取、义务自己履行、责任自己承担,它弘扬的是人的主体品格、权利意识和自治精神。

2、公平理念:信用交往正义是人与人之间进行交往时所应遵循的合理的原则,以及对交往行为进行评价的正确标准。它要求人们的竞争、交往和利益置换服从真理,合乎理性,守法践约,要求基本权利平等、人格平等、机会均等和分配公正。人们的信用交往以平等为基础和前提,即主体平等、权义对等、等价有偿。人文主义平等观念是古典契约理论形成的前提,信用交往平等所体现的最具深远意义的人文精神是人生而平等。其次,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通过契约这一利益转换器得到合理公平的置换而实现。

3、秩序观念:以自由自主和正义公平精神为支撑的信用交易,必然会形成交往行为的合理化,形成体现自由和公平正义的节制和秩序。合理的权利义务配置关系的本质在于所有主体平等地受和约的制约、在和约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社会秩序得以形成的关键。

4、共赢精神:追求利益是社会个体和群体的本能要求和固有权利,信用观念和诚信原则是人们在追求利益的理性互动中产生和发展的。信用文化的共赢性不仅要求市场主体在立约、践约的过程中按约办事,不损害对方利益,而且还必须确保潜在的第三方即公众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不受侵害。共赢性不仅符合信用文化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互动过程中情感道义规范方面的特征,而且也充分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交易行为中必备的规则意识。

5、普遍性传统:信用文化作为一种基本理念和规范有别于其它文化现象,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就社会层面而言,现代信用文化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它也已成为对全体社会成员产生道德影响和规范约束,成为整个社会有序运转不可或缺的文化支持。

6、奖惩原则:信用文化的构建过程,也是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理念在社会成员中的内化过程。信用理念的塑造需要长期的社会教化和自身修养,因此,社会信用文化的构建,必须依托教化与内化这两个渠道和环节,配套建立起严格的惩罚机制和激励机制,使遵守规则的主体得到激励和鼓舞,使违反规则、破坏秩序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并付出相应的代价,这就是信用文化的奖惩性特征的内涵,也是信用文化确立的保证。就社会体系而言,正常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必须依据一定的制度和规则,而规则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即客观规则与他律规则、主观规则与自律规则。前者主要是靠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后者则是伦理道德、文化氛围的约束,二者不可替代,又相互补充。在现代文明社会,法律是强制的、机械的、有范围的,而自律却是自发的、人格性的、无处不在的,通过信用道德的内化引导社会成员对自己的行为和相互关系进行自我调节,更能显示出人的主体精神和人格尊严。

三、信用文化的形态

信用文化的演变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孕育和形成了不同的信用文化意识。从总体上看,信用文化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形态:人伦信用与契约信用。

人伦信用是指根植于宗法社会、小农经济的信用形态。中国传统伦理体系受儒家宗族伦理思想的影响,所涵盖的范围大都比较狭窄,一般适用于特定的社会关系。因此,作为传统伦理的诚信,也就基本上成为局限于“熟人社会”内的普遍的原则。由于人格化的交易不具有交易扩展的潜能,不能够扩展到一般的社会成员之间,成为一种社会关系准则,因此,这种传统、封闭的人伦信用,只能适应小农经济的要求。

契约信用根植于商业社会、市场经济的信用形态。作为近代文明产物的契约观念,不仅反映了商品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之间在相互交换自己的财物时自由达成的协议和自愿施加的约束,还蕴涵了极为丰富的社会文化内涵。独立主体间的平等是契约信用的一个基本精神。契约信用构成了一个普遍主义的规范伦理原则。契约所包含的价值原则和行为准则是涵盖全体社会成员的,用于处理普遍的社会关系的道德准则。这种非人格化的“信用”是可以扩展的,因而导致不同家庭不同地区乃至同社会的陌生人之间市场交易的形成和展开。契约实际上是制约信用主体行为的现代信用意识的规范形式。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是在商品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高级的贸易组织学说,是一种以实施市场机制为引导的资源配置方式。现代制度经济学把市场从定义为人与物的关系转变为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市场定义为一套契约性协议和产权让渡得以发生的社会制度。因此,契约信用是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信用形态。 建构现代信用文化,是要把传统诚信意识与现代信用理念有机结合,升华提高,真正形成与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契合的平等、公正、规范、文明的现代信用伦理规范。这种规范具有两个特征,一是道德色彩,即它是社会群体的一种精神指向,具有强大的伦理约束力;二是科学内涵,即它是以一整套完备的现代制度和技术手段为支撑、通过社会主体——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规范作为形成的一种意识层面的社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