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讲导读】
市场经济、信用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大力发展。信用管理的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且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其内容主要包括信用文化建设、信用法律法规建设、发展信用管理行业、信用管理的监管等等。本章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对信用管理制度建设问题进行分别探讨。

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是建立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要建立在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之上,还要建立对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进行管理的整套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有效的信用市场形式。这主要可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环境,加强对信用方面的教育,推进先进的信用文化建设;二是建立健全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包括政府有关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公正严格的执法;三是提高信用管理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促进信用中介的发展;四是建立政府对信用的监督管理体系和制度。因此,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应从这几方面着手。

第一,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的信任和诚信的道德理念来维系,讲信用实际上是一种社会的公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讲信用,无论是个人或法人主体,都应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信用度高是一种财富。同时,要加强全社会范围内的关于信用的教育、科研和培训。从基础教育到大学教育,对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应贯穿始终,恢复中华民族的诚信传统。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工作。信用管理本身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需要很好地进行研究和开发,更需要培养一大批专门人才。提倡企业对员工进行信用观念的培训,在企业内部增强信用管理。 

第二,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使信用管理制度法律化。讲信誉,守信用,重信义不仅是一个道德观念,还是一种法律要求。信用不仅要依靠道德约束,更要依靠法律约束。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首先要立法先行,加以规范;当立法条件尚未成熟时,也必须出台相关的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市场进行信用规范。尤其应强调的是要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做到“闯红灯者受罚”,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让守信成为守信者的通行证。在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同时,应当强化法律规定在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信用危机中的权威性,把社会信用牢固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用制度来保证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

第三,促进信用管理行业的市场化发展。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之间、个人之间的信用信息严重不对称是导致失信现象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信用管理服务行业因此应运而生。一个国家信用状况和信用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信用管理行业的发育状况和市场化程度。在一些发达国家,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信息的商业化、市场化,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目前,我国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和信用产品,但不仅市场规模很小,而且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程度相当低,信用市场存在严重的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因此,对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促进信用管理行业的更快发展应是当务之急。 

第四,建立并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和管理。目前,我国政府对信用市场管理还薄弱,没有建立起国家信用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政府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机构(包括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缺乏监管,因信息生成环节管理不严格,造成虚假信息盛行。立法不够完备,不能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在一些失信案件的审理上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这些问题必须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