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讲导读】

宏观信用管理是与微观信用管理相对应的概念。宏观信用管理的产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和内在要求,它具有丰富的内涵和系统性、综合性和全局性的特点,在一个国家信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实施宏观信用管理的主要途径是信用立法、建立信用制度和提供专业化的信用管理服务。信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有完备的信用法律作保障,完善的信用制度来规范,发达的信用行业来推动。信用法律、信用制度和信用行业三位一体,共同服务和统一于宏观信用管理的目标------促进信用经济的发展、信用文化的形成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信用经济在一个国家的发育与发展,既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微观信用管理,也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宏观信用管理。健全有效的宏观信用管理有助于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一个国家由市场经济向信用经济转变,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增长,为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文化支持。

一、宏观信用管理的概念

宏观信用管理是与微观信用管理相对应的概念。市场经济中以非银行厂商和银行为主体进行的信用管理活动即是微观信用管理。随着市场规模和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信用管理已不再是单纯的微观行为,日益呈现出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整体特征。非银行厂商和银行信用风险的规避和防范,已不再单纯取决于自身的努力,还必然要依赖于整体的信用状况,信用管理活动越来越表现出明显的综合和全局性特征。与微观信用管理相对应,大范围的总体信用管理活动就构成了宏观信用管理。但宏观信用管理绝非微观信用管理的简单堆积相加,而是按照一定的层次结构和运行机制组织起来的极其复杂的有机大系统。

简单而言,宏观信用管理是一个国家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组织和以专业信用管理机构为代表的经济组织,为促进本国信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通过信用立法、建立信用制度和提供专业化信用管理服务等手段,从系统、综合和全局的角度对于信用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信用关系的指导、调节和规范。

宏观信用管理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基本内涵:

宏观信用管理的主体包括政府和专业信用管理机构两个方面。承担宏观信用管理的政府是广义的政府,即包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内的政府,其作用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制定政策等方面。承担宏观信用管理的专业信用管理机构是专门从事信用服务的经济组织,其作用主要体现在提供专业化信用管理服务等方面。政府和专业信用管理机构共同实施信用管理,是政府作用和市场作用的有机结合。

第二,宏观信用管理的对象是各经济主体的信用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信用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主体的外延可以界定为政府、企业和个人三类。在社会信用体系的三个信用主体中,政府信用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企业信用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点,个人信用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三个信用主体相互交融,相辅相成。宏观信用管理就是对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以及相互间形成的信用关系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

第三,宏观信用管理以信用立法、建立信用制度和提供专业化信用管理服务等为主要实施手段。信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离不开信用法律的支持和保证。信用法律为信用行业提供“游戏规则”,对信用市场进行规范,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根本保障。信用制度的功能在于在信用活动中防范风险和消除风险,使信用机制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从而使市场交易得以正常进行。专业信用管理机构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将原本分散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集中起来,通过向社会发布专业客观的信用信息和提供信用产品,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和竞争的秩序,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第四,信用管理市场化是宏观信用管理的发展方向。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政府越发面临复杂性、动态性与多元性的环境及其变化,使得政府单方面的不可治理性的程度在增大,传统意义上的强政府、弱社会,以及全能政府单独主治的局面已经难以解决日益复杂的信用供需不平衡问题和信用制度供给问题。在发展经济方面,现代政府已经普遍意识到市场机制的优点及其对于经济运行的重要作用。在解决信用供需不平衡和信用制度供给问题方面,市场同样优于政府,信用管理市场化已成为宏观信用管理的根本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