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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构合格供应商信用评价业务流程

 1.签订合约

接受信用评价业务申请后,公司业务部门同委托方进行沟通,签订信用评价委托合同。合同中对信用评价完成时间、报价、信用评价报告内容、信用评价报告有限期限给予明确说明,并签订保密协议。

 2.信用信息采集

公司信用评价业务部门与委托方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工作联系,向其提供《信用评价调查表》及资料清单,要求委托方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以上信息。除委托方所提供的信息外,信用评价业务人员还应向受评供应商利益相关部门、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查询核实该供应商其他相关信用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若公司信用评价业务人员从相关部门获取的信息与委托方所提供的信息不一致,需要与委托方相关负责人联系核实。

 3.信息审核

信用评价业务人员在信息采集结束后,根据信用评价行业国际市场的公允原则以及公司规划的要求,一方面将对受评供应商注册信息、资质、认证、公共信用记录等相关信息进行符合性认证,同时对信用评价所需要的主要数据进行认真核对,保证受评供应商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

 4.出具信用评价报告

公司信用评价业务人员依据审核无误的受评供应商基本信息、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信息、公共信用记录、相关行业信息等出具合格供应商信用评价报告。北京信构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报告出具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即信用评价项目小组成员主笔人在报告完成后交由项目小组负责人进行一审,审核无误或经修改无误后交由信用评价部门经理进行二审,审核无误或经修改无误后交由信用评价业务委员会进行三审,审核无误或经修改无误后,出具信用评价报告。

5.信用评价结果反馈

信用评价报告出具后,由信用评价业务人员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邮寄等方式与委托方进行信息确认。如委托方对信用评价报告没有异议,则视为委托方接受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报告为最终定稿。若委托方对信用评价报告存在异议,要求委托方应提交相应的补充资料,提出修改报告的充分理由。若信用评价人员认为补充资料对信用评价确有影响,应提请信用评价委员会主席召开会议进行复审,由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如未通过复审决定,信用评价报告不予更正,且为最终定稿;如通过复审决定,信用评价人员应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更正,经更正后并经三级审核后的信用评价报告为最终定稿。

6.发布报告

公司信用评价业务人员须在保证信息安全的情况下,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信用评价报告提供给委托方,并通过合法合规渠道进行备案或发布。

 7.文件归档

信用评价业务完成后,信用评价业务人员须将全部信用评价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应将供应商财务数据和其它资料按照统一的格式电子化,并录入公司信用评价管理数据库。应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信用评价对象填写的《信用评价调查表》和按照资料清单提交的所有书面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扫描件;信用评价报告。

    合格供应商信用评价业务流程图如下:


合格供应商信用评价规则